I類
I類電氣設備用于煤礦瓦斯氣體環境。
注:I類防爆型式考慮了甲烷和煤粉的點燃以及地下用設備增加的物理保護措施。
用于煤礦的電氣設備,當其環境中除甲烷外還可能含有其它爆炸性氣體時,應按照Ⅰ類和Ⅱ類相應可燃性氣體的要求進行制造和試驗。該類電氣設備應有相應的標志(例如:“Ex d I/IIB T3”或“ExdI/II(NH3)”。
II類
II類電氣設備用于除煤礦甲烷氣體之外的其它爆炸性氣體環境。
II類電氣設備按照其擬使用的爆炸性環境的種類可進一步再分類。
II類電氣設備的再分類:
IIA類:代表性氣體是丙烷;
IIB類:代表性氣體是乙烯;
IIC類:代表性氣體是氫氣。
注1:以上分類的依據,對于隔爆外殼電氣設備是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 對于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是最小點燃電流比(MICR)(見GB3836.11-2010和GB3836.12-2010)。
注2:標志IIB的設備可適用于IIA設備的使用條件,標志IIC類的設備可適用于IIA和IIB類設備的使用條件。
III類
III類電氣設備用于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III類電氣設備按照其擬使用的爆炸性粉塵環境的特性可進一步再分類。
III類電氣設備的再分類:
IIIA類:可燃性飛絮;
IIIB類:非導電性粉塵;
IIIC類:導電性粉塵。
注:標志IIIB的設備可適用于IIIA設備的使用條件,標志IIIC類的設備可適用于IIIA或IIIB類設備的使用條件。
特定爆炸性環境用設備
電氣設備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環境進行試驗,在這種情況下相關信息應記錄在防爆合格證中并在電氣設備上進行相應地標志。